聊城市人民政府
關于禁止燃放、銷售(儲存)
煙花爆竹的通告
聊政通字〔2023〕3號
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財產安全,改善我市大氣環境空氣質量,控制噪聲污染,營造文明和諧的社會風氣,根據《聊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禁放條例》),現將禁止燃放、銷售(儲存)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聊城市主城區及周邊禁燃區范圍。北外環路(G240)以南、西外環路(G240)以東、南外環路(S246)以北、東外環路(S242)以西和嘉明經濟開發區嘉明片區、鳳凰片區,一律禁止燃放、銷售(儲存)煙花爆竹。
二、縣(市、區)城市建成區禁止燃放、銷售(儲存)煙花爆竹。城市建成區的范圍由縣(市、區)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。
三、《禁放條例》第六條規定的場所以及市、縣(市、區)根據需要劃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放區域和場所一律禁止燃放、銷售(儲存)煙花爆竹。
四、重污染天氣期間,本市行政區域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以及舉辦焰火燃放活動。
五、在本市運輸煙花爆竹應當依法經公安機關許可,并按照許可的路線運輸。
六、廣大市民、單位應當自覺遵守《禁放條例》,不在禁放區域和場所燃放、銷售(儲存)煙花爆竹。機關、企業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,應當在本單位、本行業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活動。
七、對違反《禁放條例》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定,在禁放區域和場所燃放、銷售(儲存)煙花爆竹的,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制止或通過12345市民熱線、110報警電話及其他方式舉報。經查證屬實的,由相關部門視情予以獎勵。
八、違反《禁放條例》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,燃放、銷售(儲存)、運輸煙花爆竹以及未經批準舉辦焰火燃放活動的,由公安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查處。
九、燃放煙花爆竹對他人造成損害的,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引起火災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等法律、法規處理。
十、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。
特此通告。
聊城市人民政府
2023年11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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